注册上海公司相适应的网络和配送能力
注册上海公司相适应的网络和配送能力
(一)具有与申请业务区域相适应的网络和配送能力;
(二)有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要求的封闭、适宜处理快件的区域,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三)具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具备符合要求的数据接口,能够根据需要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供特快专递(邮件)的相关数据;
(4)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注册上海公司要求并通过资格认证的快递业务员。在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快递销售人员中,不少于40%的人员具有初级以上资质。
第九条申请国际快递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具有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网络和配送能力;
(二)有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要求的封闭、适宜的快递邮件处理场所,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三)具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具备符合要求的数据接口,能够根据需要向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提供特快专递(邮件)报关数据;
(4)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质认证的快递业务员。在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快递销售人员中,初级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0%;
(五)注册上海公司有合格的报关、报检人员。
第十条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国内信件快递业务。
国内快递业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生的从收发到投递的全过程的快递业务。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不得经营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投递业务,不得投递国家机关公文。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下列申请材料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验资报告、场地使用证明及相关材料;